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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和商务部关于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十

发布时间:2021-09-30 22:59:03 阅读: 来源:收纳盒厂家
做和商务部关于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十

商务部关于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十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Cheng Loong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隆公司”)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正隆公司在台湾地区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正隆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经审查,正隆公司在台湾地区内销售各型号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该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正隆公司报告,调查期该公司在台湾地区内没有对关联公司的销售。

商务部对正隆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可以接受,决定暂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商务部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台湾地区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同时,由于正隆公司报告的成本中不包含折扣,因此商务部将发票价格扣除折扣后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调查期内正隆公司各型号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同时,商务部审查了这部分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调查期内能否回收成本,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暂将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剩余的台湾地区内交易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较此前增加91%;而热成型机定单却较去年同期下跌34%.查了正隆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正隆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对中国大陆出口。其中,部分产品是向其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销售的。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正隆公司直接出口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正隆公司通过其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出口价格;

(3)对于正隆公司自行或通过其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关联客户进行的销售,正隆公司说明,上述中国大陆关联公司调查期内购买被调查产品并未直接进行转售,而是用于加工生产包装用的纸板或纸盒,并主张与上述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为公平交易价格。商务部初步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这部分销售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其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差异不万能资料实验性能根据试件的外表状态大,可以反映市场状况,因此暂决定依据正隆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交易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正隆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正隆公司主张,由于正隆公司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销售之相同产品型号的产品颜色并不相同,在中国大陆销售了不同颜色的产品,而在台湾地区内销售的产品均为某种颜色,因此,针对台湾地区内销售的产品型号,应对因产品颜色所造成的售价差异进行调整后,再与销售中国大陆的产品型号售价做比较。经审查,商务部发现,正隆公司并未说明上述不同产品之间存在成本差异,正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颜色的不同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同时,正隆公司在答卷不同部分关于该主张所提供的信息相互矛盾,根据正隆公司报告的关于产品型号编码的说明及公司的销售信息,正隆公司调查期内在台湾地区内并非仅仅销新材料产业规模年内或达2万亿元售一种颜色的产品,同样也销售了非该种颜色的产品。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正隆公司主张对其进行调整,并将租用某仓库发生的所有租赁费用直接向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分摊,经审查,商务部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正隆公司所租用的仓库只存储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同时,正隆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该调整的主张。

关于出厂装卸费用,经审查,商务部发现,正隆公司主张的这部分费用单位调整金额大大高于其所提供的证据上所列的单价,其计算时用以分摊的产品数量也与证据上显示的所装卸产品数量明显不符,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正隆公司主张对台湾地区内从事售后服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商务部认为,正隆公司未能证明上述费用属于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的费用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对该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正隆公司报告的台湾地区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商务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正隆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信用费用、两岸间运费等,商务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商务部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和韩国未单独审查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排除了零倾销幅度、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的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泰国和台湾地区未提交答卷的公司,以及韩国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米德维实伟克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24.9%

2、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16.0

%3、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22.2%

4、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21.6

%5、美国国际纸业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21.6

%6、龙威纤维公司(Longview Fibre Company):21.6

%7、美国包装公司(Packing Corporation of America):21.6

%8、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 65.2%

9、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65.2%

泰国公司

1、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PANJAPOL PAPER INDUSTRY CO., LTD.):25.4

%2、宪成纸厂有限公司(HIANG SENG FIBRE ConTAINER CO., LTD):33.5

%3、泰坎纸业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Limited)和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Siam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12.8%

化装品级γ-PGA与ε-PL生产技术在南京轩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产业化 4、其他泰国公司 (All Others):65.2%

韩国公司

1、和承制纸株式会社(Hwaseung Paper co., Ltd):11.0

%2、新大洋制纸株式会社(Shindaeyang Paper Co., Ltd.):11.0

%3、朝日制纸株式会社(Choil Paper Mfg co., Ltd):11.0

%4、斗林制纸株式会社(Dreampatech Co., Ltd.):11.0

%5、亚细亚制纸

来源:商务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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